浙传院人〔2009〕15号
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印发
《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现将《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人员管理 职称 规定 通知
浙江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9月3日印发
浙江传媒学院关于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地做好教师(含科研、实验岗位,下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使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更贴近我校实际,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实际,特制定浙江传媒学院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二条 资格评审应坚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的使用范围,限于本校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校教育管理及破格申报以外的,已取得评审权的学科的教师副教授资格、副研究员资格、高级实验师资格的审定。
第四条 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评审必备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或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申报者须在所应聘的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现任职务的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符合本校学科建设或专业发展需要。
第七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为本、专科生授课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教学业绩考核结论作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申报者的学历、任职年限、岗位培训成绩、外语、计算机能力、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申请破格条件等须达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三章 副教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
第九条 工科类副教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二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列入SCI、EI、CPCI-S(istp)收录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论文可由专利等代替(以第一完成人取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对应国内一级刊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对应国内二级刊物)。
(二)同时符合以下2条中的1条:
1.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厅级项目1项;
2.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成员获厅局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
第十条 人文社科类副教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二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列入SSCI、A&HCI、ISSHP收录学术论文2篇;
(二)同时符合以下2条中的1条:
1.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厅级项目1项;
2.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成员获厅局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
第十一条 艺术类副教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二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列入SSCI、A&HCI、ISSHP收录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论文可由作品等代替(个人艺术作品参加国家级专项展览会或获省部级重要奖项对应国内二级刊物,两件音乐、美术等作品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对应同级别刊物论文1篇)。
(二)同时符合以下2条中的1条:
1.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厅级项目1项;
2.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成员获厅局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
第四章 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业务能力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其他各类人员的评审要遵循不同类别人员的实际情况,有所区别。
第十三条 评审副研究员参照本规定掌握,教学工作量不作严格要求。要考察申报者对本学科研究工作的深度和研究工作对社会的贡献,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要比相同学科副教授有较大提高,尤其要考察承担科研项目的情况。
第十四条 评审高级实验师参照本规定掌握,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比相同学科副教授的条件可适当降低。但申报高级实验师,应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和发展趋势,评审时要考察其实验教学、实验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尤其要考察其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也要考察其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方面的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述项目,均包含科研、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项目等级以学校科研处现行标准为主要依据。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排名前5位,省部级项目排名前3位,厅局级项目排名前2位为项目主要成员。
第十六条 期刊、专著和教材的认定以学校科研处现行标准为主要依据。本规定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类文章;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除SCI、EI、CPCI-S(istp)、SSCI、A&HCI、ISSHP收录的论文外)均不计。中央级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和全国统编教材对应国内一级刊物论文,其它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教材对应国内二级刊物论文。
第十七条 奖励项目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具体范围和级别的认定以学校科研处解释为主要依据。国家级奖项排名前十位、省部级奖项排名前五位、厅局级奖项排名前三位列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本规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未列入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参照相应评委会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