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提高我校学科和队伍建设层次、水平和效益,着力建设青年学术带头人多样化培养平台,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应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两级管理、择优培养、在职为主”的原则。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明确学校、各部门、教职工本人各自的职责,发挥二级学院的主导作用,加强两级管理;优先选派业绩突出、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教职工;重点支持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访问学者,重点支持教职工到行业一线进行专业实践;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加强骨干教师国际化培养,努力提高师资队伍尤其是青年师资队伍的国际化程度;以在职培养为主要形式,注重进修培训的质量与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主要形式与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博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国内外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其他培训进修形式。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报考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对岗进修,且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鼓励教职工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可适当选派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职工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做国内访问学者,推荐条件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院校,所在学科一般为国家重点学科,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应是校级及以上各级人才培养平台人选。
第七条 选派教职工到行业一线进行专业实践,是促进教职工了解行业最新动态,更新专业知识结构,在实践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力的有效手段,是创建产学研一体化专业教师培养模式的积极探索,是不断强化我校的学科优势和传媒特色,扎实推进特色兴校战略的重要途径。教职工申请到行业一线进行专业实践,一般应为承担广电传媒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学科和专业骨干优先选送,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请出国留学、访学的,原则上要求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鼓励教职工申请国家留学基金项目等项目性留学、访学,鼓励教职工申请学校国际合作项目的博士研究生、高级访问学者,申请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不鼓励教职工申请出国攻读非合作项目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培养经费与待遇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
(一)为确保进修时间,在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对不足所在部门同级教师平均工作量的教职工,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50%左右的工作量;
(二)二级学院(部)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由学校、二级学院(部)、个人分担,其中学校资助50%(总额不超过2万元),其余费用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和个人共同承担,所在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资助30%左右;校级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攻读博士学位的,其培养费由学校、个人分担,其中学校资助80%(总额不超过3.2万元);
(三)在外地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予以报销每学年两趟来回车旅费和住宿费1200元;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工作后,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无需学校资助的:2万元,需要学校资助的:1万元,用于资助博士论文出版;
(五)未能在培养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的,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学习期限,总的进修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延期期间不享受在读博士生待遇;
(六)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工资待遇,延期期间仍脱产进修的只享受国家基本工资。
第十条 国内访问学者
(一)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进修期间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50%左右的工作量;
(二)脱产做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协议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工资待遇;在外地做访学的,学校予以报销每学年两趟来回车旅费和住宿费1200元;
(三)访学培养费由学校、部门、个人分担,其中学校资助50%(总额不超过1万元),其余费用由所在部门和个人共同承担,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资助30%左右,机关部门按财务政策视部门经费情况资助。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
学校鼓励教师在岗从事博士后研究,确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需延期的经申请同意后可延长进修期限,培养协议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工资待遇,超过培养协议期限的只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博士后研究需要支付研究学费的,学校资助50%(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及其他进修培训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费由学校、部门、个人分担,其中学校资助30%(总额不超过1万元),其余费用由所在部门和个人共同承担,所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资助10—30%左右;
(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第一年仍享受规定的工资待遇,之后只享受国家基本工资,车旅费和住宿费自理;
(三)攻读硕士研究生,总的进修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四)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入学的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学校将不再资助培养费;
(五)学校不再资助攻读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的培养费;教职工参加研究生课程班、教师岗位培训、计算机、外语、普通话等各类学习培训均应为在岗形式,费用自理。
(六)干部届末学术休假进修培养费用由党委组织部另行确定。
第四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适时调整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工作中的责权利关系,是进一步激活二级学院(部)办学活力,有效提高进修培训质量和效益的现实要求。各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第二条之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各二级学院(部)承担的培养费可从教师教学业务经费中列支。对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做访问学者或到行业一线专业实践,学校给予所在二级学院一定的专项补贴,纳入所在部门当年津贴经费。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人员结构、学科发展和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优先选派进入省、校各级各类人才工程、业绩突出、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教职工。进修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交人事处审核。
第十五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各部门每年选派的各类进修培训人员一般应控制在总人数20%以内,脱产进修的教职工一般控制在10%以内。教职工完成一次进修培训后,原则上应回校工作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进修。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申请各类脱产进修培训须经组织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脱产半年以上的需经党委审定。
第十七条 非教师岗位的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申请进修培训的,一般因报考本地院校,如报考外地院校,需合理安排好工作,原则上不支持脱产学习。
第十八条 参加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学习完成后填写《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考核表》,附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等复印件,凭正式缴费发票到人事处审批,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不再办理各类进修培训借款。
第十九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进修期限内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其在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并退还学校和所在部门支付的培养费用和脱产学习期间领取的工资津贴,且2年内不再安排进修。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应在进修前与学校签订进修培养协议。未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各类进修培训,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进修培训办理程序
(一)进修培训人员提出申请,填写《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登记表》;
(二)申请进修培训人员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制定的年度培养计划,提出审批意见;
(三)人事处对照年度培养计划审核;
(四)进修培训人员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在进修前到人事处办理进修培训登记手续,签订培养协议,脱产进修的还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根据学校承担培养费的不同与学校签订不同的服务期限。学校承担培养费1万元以下的,与学校签订1年服务期;学校承担培养费达到1万元的,与学校签订2年服务期;学校承担培养费达到2万元的,与学校签订3年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脱产进修的教职工需追加相应的服务期,脱产进修博士的追加服务期3年,其他脱产进修按照其脱产时间追加相应服务期,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含调离、辞职、出国等)的,应当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学校和所在部门提供的所有培养费,包括学校和所在部门提供的进修培训费用、车旅费、住宿费、科研启动费,脱产学习期间领取的工资津贴福利等。
第二十五条 应支付违约金数额按照服务期的年限逐年递减,一次性支付。计算方法为:应支付违约金数额=违约金总额÷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参加进修培训人员且在规定进修期限内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参照原进修培训相关规定管理,攻读博士研究生进修时间不超过5年,攻读硕士进修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传媒学院教师进修和培训工作管理规定》(浙传院人〔2004〕6号)、《浙江传媒学院教师进修和培训工作补充规定》(浙传院人〔200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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