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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教研工作量核算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5   点击量:

浙江传媒学院教研工作量核算办法

浙传院〔2022〕35号  

 

教研工作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分为教学成果奖类、教学技能竞赛获奖类、教学研究类、指导学生类、研究生教育其他教研类。根据《浙江传媒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工作量要求指导性意见》(浙传院〔2022〕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教研工作量=A+B+C+D+E

其中:A—教学成果奖

B—教学技能竞赛获奖

C—教学研究

D—指导学生

      E—研究生教育其他教研

一、教学成果奖工作量计分标准(A)

奖项级别

国家级

特等奖

国家级

一等奖

国家级

二等奖

省部级

特等奖

省部级

一等奖

省部级

二等奖

校级

特等奖

校级

一等奖

校级

二级奖

工作量(分)

20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1000

500

200

二、教学技能竞赛获奖工作量计分标准(B)

 

 

奖项级别

  工作量(分)

国家级

省部级

厅局级

校级

一等奖

1000

500

200

100

二等奖

800

300

150

80

三等奖

500

200

100

50

三、教学研究工作量计分标准(C)

项目类别

工作量(分)

教改项目

课程建设项目

国家级

省部级

厅局级

校级

1500

700

350

80

注:立项时得50%,规定时间内结项50%。

教研论文

按照《浙江传媒学院科研与创作工作量核算与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核算

教材建设

教材出版:

1.出版国家级教材10分/万字;

2.出版省级教材8分/万字;

3.出版自编本科教材(含部分院校合编教材)6分/万字;

4.出版自编教学参考书4分/万字;

教材立项:

1.国家级教材立项1500分;

2.省级教材立项1000分。

教材获奖:

1.国家级:一等奖2000分,二等奖1500分,三等奖1000分;

2.省部级:一等奖800分,二等奖600分,三等奖400分;

3.厅局级: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

四、指导学生工作量计分标准(D)

项目类别

工作量(分)

 

指导学科A类竞赛获奖

 

指导“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奖

奖项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金奖

1500

300

银奖

1000

200

铜奖

600

100

指导其他学科A类竞赛获奖

奖项级别

国家级

省级

一等奖

1000

200

二等奖

500

100

三等奖

300

80

指导学科B类竞赛获奖

奖项级别

国家级

省级

一等奖

300

80

二等奖

150

60

三等奖

100

30

指导专业大赛获奖

一级

国家级

省部级

40

20

二级

国家级

省部级

30

15

注:具体级别以教务处认定为准

指导学生获得专利

类型

工作量(分)

发明专利

300

实用新型专利

50

外观设计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0

注:第一发明人为学生,指导老师应有署名,以专利证书为准。

指导学生公开发表论文

按学校期刊分类标准:指导学生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为100分,其他期刊论文30分。

注:第一作者须为学生,指导老师应有署名,以刊发为准。

五、研究生教育其他教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E)

案例库建设

类型

工作量(分)

国家级研究生案例库建设项目(中国研究生教育学会、全国教指委)

1500

浙江省优秀研究生教学案例项目(省研究生教育学会)

700

校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

80

项目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

700

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

400

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80

培养

基地

国家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1500

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700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教育成果奖

特等奖

4000

一等奖

1200

二等奖

1000

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教育成果奖

特等奖

1000

一等奖

600

二等奖

400

注:立项时得50%,规定时间内结项50%

六、其他说明

(一)被认定教研工作量的业绩成果,在纳入本办法计分时,不再按照《浙江传媒学院科研与创作工作量核算与奖励办法(试行)》(浙传院〔2021〕31号)重复计算。

(二)项目、级别以归口职能部门认定的为准。

(三)对在各类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实践等活动中或在省级及以上各种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师或集体给予加分,具体分值视实际情况由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报学校决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2024聘期内教研成果认定,由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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