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浙传院人[201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兼职教师服务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制度是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面向社会,从其他高校、企事业、科研院所(平台)、政府机关等单位,引入优秀人才来充实师资力量的一种灵活、机动的柔性用人制度。
第三条 兼职教师是指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课程教学、产学研合作、指导中青年教师、人才培养等方面承担特定任务的非正式编制师资。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愿意为我校作贡献;具备胜任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我校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兼职教师的聘用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严把政治关、师德师风关。
第二章 聘用原则与分类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聘用坚持“按需聘用、总量控制、协议管理”的原则。
(一)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各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进行聘用。
(二)全校兼职教师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25%以内,全职兼职教师按0.5系数计入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编制数。
(三)兼职教师一般需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兼职教师分为: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一般兼职教师。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的最高荣誉性学术称号,其聘用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著名专家学者或在相关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杰出人士: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能够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特聘教授是学校聘用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用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教授或相当水平的学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显著成就,有较高学术声望;
(3)与学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工作方面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客座教授是学校聘用校外(一般为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政府机关)高级人才担任的荣誉性学术称号。聘用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教授或相当水平的学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和专业对口;或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政府机关等担任正高级职务或高级管理人员,能促进我校建设和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
(2)与学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工作方面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第十条兼职教授主要参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重要科研创作任务及课程讲授。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履行学校教授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行业中取得重要成就或业绩,能积极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活动并发挥较大作用。
第十一条一般兼职教师主要满足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可担任课程讲授,也可担任就业基地、创新基地或实习基地的指导任务。受聘人员应具有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其聘用条件一般应达到学校公开招聘教师的基本条件。一般兼职教师招聘范围如下:
(1)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在职或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2)政府部门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出站或在站博士后、毕业或在读博士生、硕士生等。
第十二条 名誉教授原则上不受年龄限制,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其他兼职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对于个别成就影响大、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学历、职称、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 名誉教授基本职责:为学校发展提供咨询与建议;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和知名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访问、讲学、指导和交流。
第十四条 特聘教授基本职责: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在学科建设方面,能够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协助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协助申报重大课题;每年累计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每年的工作量累计不少于60学时。
第十五条 客座教授基本职责: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讲学,或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兼职教授基本职责:承担规定的教学、科研和指导研究生等任务;指导青年教师参与重要科研项目申报,开展合作研究;协助培养青年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
第十七条 一般兼职教师基本职责: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应参与指导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遵守学校有关课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五章 聘用待遇
第十八条 各二级用人单位应为兼职教师在校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不实行年薪制,其待遇可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际工作量及贡献大小支付酬金,来校访学、讲座或承担课程教学的报酬按规定标准发放,纳入学校学术讲座、课程教学经费中列支,其他费用由二级用人单位在学科专业建设等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授按照实际在校工作时间、任务和贡献大小确定标准,一般以年薪制形式根据协议按月发放。学校为全职特聘教授提供专家住房。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聘任协议须明确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工作量、酬金标准及来源、违约责任等。对承担实质性工作的兼职教师,应按照其实际工作量及学校相关规定支付酬金,只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报酬一般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酬金。
第二十二条 外籍人士、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待遇由学校外事部门会同人事处按有关文件办理。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计划开展兼职教师的聘用工作,各二级用人单位于每学年末提出下一学年兼职教师专业或岗位需求计划,并明确职责和聘用条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任务的由教务处审核,承担研究生指导、教学工作任务的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核,承担科研创作任务的由科研与创作管理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聘用程序: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人填写聘用登记表;
(二)二级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考察后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三)名誉教授由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再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由人事处审核后直接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四)聘用: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一般不需签订聘任协议。特聘教授需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一般为1-3年,由二级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商定具体协议内容,签订后报人事处备案。
(五)举行受聘仪式,颁发聘书:聘用名誉教授由学校举行授聘仪式,并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颁发聘书。聘用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一般由聘请单位组织举行受聘仪式,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授、一般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人填写聘用登记表;
(二)二级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四)二级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协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家候选人应明确指出候选人对学校建设和学生发展做出的贡献及进一步支持学校发展的承诺;文艺界候选人应说明其对学校文学艺术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提供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因对外交往需要,学校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保证所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的水平和此项工作的严肃性,聘请单位应严格履行聘用程序,避免因任何不适当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名誉教授由学校统一管理,外籍人士、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由学校外事部门管理,其他兼职教师来校工作有关事宜由二级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特别是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应编入相应基层教学组织,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二级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兼职教师的聘用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人事处负责建立全校兼职教师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二级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所聘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保持联系,定期寄送学校学报、校刊等资料,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情况;每逢重要节日,二级用人单位要通过适当形式联系慰问。
第三十二条 兼职教师在校期间完成的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聘用学术兼职职务成果,由学校和兼职教师共同享有,作者单位或申报单位为浙江传媒学院的可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申请科研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校招收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浙江传媒学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时,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浙江传媒学院。
第三十四条 兼职教师在校期间如有不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或有不当言论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其兼职教师职务。
第三十五条 名誉教授酬金由学校承担,特聘教授酬金由学校和二级用人单位按1:1分担,其他兼职教师酬金由二级用人单位承担。其来校交流的酬金及差旅费,属学校邀请的,由学校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对本单位兼职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承担课程讲授任务的一般兼职教师,考核要求与我校在编同类教师保持一致,其他兼职教师按协议及学校教学、科研创作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兼职教师协议
2. 浙江传媒学院兼职教师申报表
2017年11月14日
附件1
浙江传媒学院申报表
(一)个人基本情况 |
中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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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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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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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技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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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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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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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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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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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护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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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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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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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 学位授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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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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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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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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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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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术 (社会)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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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填写部分 |
拟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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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校内联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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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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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 位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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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期 目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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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创作管理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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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和相关组织机构填写 |
本 人 意 见 |
本人承诺:在受聘期内认真履行上述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达成聘期目标。
受聘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党政联席会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
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由教务处审核,承担研究生指导、教学任务的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核,承担科研任务的由科研与创作管理处审核,外籍人士、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
人事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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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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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聘用单位送学校审批时,请附上拟聘用合同;
2.聘任开始时间以完成审批的时间为准。
附件2
浙江传媒学院聘用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浙江传媒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二级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及工作需要,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丙方,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聘用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终止。本协议期满后如需续聘须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条 乙方在聘期内完成甲方规定的具体工作如下:
1. 教学任务:
2. 科研任务:
3. 学科建设任务:
4. 队伍建设任务:
5. 其他任务:
第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接受丙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标准为每月元人民币。丙方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能的条件为乙方提供一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根据学校管理规定,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由丙方具体负责实施。如乙方未能完成岗位职责(即为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甲方停发乙方当年相应的待遇;乙方应退回按未服务年限(含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折算已享受待遇;退还其他学校规定应退还的资产、资料等。
第六条 乙方在聘期内因有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解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在聘期内,乙方的人事关系,养老、医疗等社保关系均不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聘用协议或成为学校正式职工之前所发生的各种纠纷均由其本人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协商补充条款:
1.
2.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份协议具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 方(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