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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23   点击量:

浙江传媒学院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浙传院〔2008〕84号


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明确教师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全面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确保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前培训对象

新补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含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教学辅助人员。非专任教师系列人员,如申请担任教学工作,也须接受岗前培训。

二、培训的方式与内容

岗前培训以《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为依据,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育,举办现代教育教学理念、教学规范与教学艺术讲座。新教师必须完成下列培训:

(一)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新调入教师岗位的人员到校工作后,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班。培训班将围绕“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如何教书育人”、“如何过好教学关”以及现场教学观摩等内容进行培训。

(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通过对现代化教育技术的理论学习、技能训练和教学案例的示范研讨,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增强教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普通话水平考试。申报高校教师资格除具有博士学位外需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教育理论培训。参加教育理论培训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凡1977年恢复高考后录取、毕业的专任教师,1998年起新进入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四门课培训考试。相关人员必须在到岗一年内参加培训,完成规定的岗前四门课(包括《高等教育学》《高校教师伦理学》《高等教育法规基础》《大学心理学》)课程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师工作的教师,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新教师在进校二年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原则

为保证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我校经验丰富的教师在培养青年教师中的作用,使新教师明确高校教师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尽快过好教学关,新引进或转到教学岗位的新教师都要接受一名经验丰富的教师作指导老师,各学院(部)要按照《青年教师导师制》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导师认真完成指导计划。

五、组织实施

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人事处、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在每学年开学初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岗前培训书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教师上岗和初评职称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起开始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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