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人才引进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事政策 -> 人才引进 -> 正文

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引进与聘任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5   点击量:

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引进与聘任实施办法

浙传院〔2021〕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评价和遴选体系,大力推进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上级部门及相关机构有关人才认定和选拔的标准,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建立健全学校统筹规划监督指导、二级单位自主运行的校院两级管理与学科差异化人才发现、评价、遴选和引进工作机制,构建开放包容、运行高效、分类分层精细化管理的人才遴选引进工作体系。

第三条  坚持高端引领、整体推进的引进人才工作导向,着力延请善于研判学科发展方向、凝聚力量、统筹协调的领军人才,引进一批创新潜力突出的拔尖人才,建立青年人才多元补充机制。结合学科布局,组建一批潜心教研、跨学科、跨领域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第二章  人才引进类别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五条  学校负责制定各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遴选引进指导标准(见附件1)。用人单位依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负责制定精细化评价标准,向学校报备后实施。

杰出人才(A类):研究领域处于世界学术前沿,具有世界一流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和具有国际学术影响力的战略人才;或本学科、相关领域与行业顶尖的学术大师、著名专家学者等。

领军人才(B类):国家部委重要人才项目入选者;或取得重大教研成果、获得国家部委重大奖励、主持国家部委重大研究项目者;或在境外知名高校任职并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在本学科、相关领域与行业有显著影响力者。

拔尖人才(C类):国家部委重要青年人才项目入选者;或在境外知名高校担任助理教授职位者;或在本学科、相关领域与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中青年人才。

优秀人才(D类):在本学科、相关领域与行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优秀人才参照学校“三鹰工程”分三个层次遴选(D1类、D2类、D3类分别对应领鹰、强鹰、飞鹰人才计划),人选年龄与科创业绩原则上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境外优秀高校或研究机构培养的博士可直接申请D3类人才。

青年人才(E类)各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博士。

特需硕士(F类):在艺术、体育等学科实践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紧缺人才。特需硕士按预聘制管理(见附件3)。

第六条  在社会、文化、艺术和体育等领域取得业界公认突出业绩的各类人才,如不能直接纳入以上人才类别,可按照“特岗人才”引进,引进条件、程序、待遇和考核等参照各层次人才“一事一议”

第三章  聘期和待遇

第七条  人才聘用根据是否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是否全职在岗等情况分为“事业聘用”“全职聘用”“柔性聘用”三种方式。

第八条  “事业聘用”要求聘用对象全职在岗,学校为其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相关制度管理。“全职聘用”要求聘用对象全职在岗,学校通过工作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柔性聘用”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引进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和合同管理制,合同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聘期目标、工作任务、岗位待遇等。“事业聘用”须签署《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引进人才聘任协议》,服务期一般为10年;“全职聘用”须签署工作合同,服务期根据合同执行。

第十条  A类人才聘任至离岗,每隔3年向学校做工作汇报。其他人才实行首聘期制度,首聘期结束可续聘或转为其他聘用方式。其中B、C类和特岗人才首聘期为5年;D1、D2、D3类人才首聘期对应学校“三鹰工程”培养周期分别为4年、4年、2年;E类人才首聘期为2年。“全职聘用”的人才首聘期一般为3-5年。

第十一条  学校为“事业聘用”引进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同时根据引进类别提供特殊津贴、科研创作经费(含平台建设经费,下同)、购房补贴(含安家费、租房补贴,下同)等特殊待遇,具体待遇和兑现办法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学校对青年教师实行首聘期工作量定额,对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未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首聘期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应控制在每年96学时以内,用人单位须按照平均工作量给予补贴。青年教师首聘期助教助研、培训学习等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视房源情况为在办学地无房的引进人才提供周转房租住,租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聘任协议执行,房源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提供和管理。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办公用房一般由用人单位在现有办公空间解决,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共事务管理处申请租赁。团队和A、B类人才办公用房在引进时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浙江省、杭州市相关规定,协助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其中一方的购房补贴按全额核定,配偶享受本人购房补贴的50%。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引进人才意愿及配偶情况,酌情解决A、B、C类人才配偶工作。引进人才若调离学校,其随调配偶一般按“同进同出”原则同时调离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到校一年内取得标志性成果,符合本办法A、B、C类人才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重新签订协议并兑现待遇

第四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学科梯队建设和工作目标任务需要,在每年年底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事处依据学校人才队伍现状和建设规划,组织论证后提交学校审定。

第二十条  应聘人通过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向学校或用人单位提交简历和有关佐证材料。用人单位负责审核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初审后与应聘人充分沟通,解释学校人才引进政策,初步了解其政治立场、配偶子女、个人述求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组织5-7名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应聘人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学术水平、专业能力、社会影响力和工作设想等。针对不同类型人才,可采用学术报告、试讲面试和答辩等方式进行考察,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推荐。学院研究提出引进类别、待遇、首聘期目标任务和有关资源配置的建议,向人事处提交评议报告、《人才引进考察评议表》及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审核有关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校外同行专家对应聘人进行评议。A、B、C类和特岗人才由校人力资源建设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审定;D1、D2类人才由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综合用人单位和同行专家意见拟定聘用方案报学校审定;D3、E类人才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人才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对应聘人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背调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引进人才聘任协议》,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和特殊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在引进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校专业技术职务常设评聘委员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具体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入选国家部委、省重要人才项目者以及特殊急需人才,可简化引进程序,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聘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进行首聘期考核,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人才首聘期考核注重发挥专业机构、同行专家、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遵循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统一,强化师德考评,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

第二十八条  首聘期考核包括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安排在相关期限前1个月内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师德表现、首聘期目标任务及用人单位布置的日常工作等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首聘期目标任务基本要求设定参考:B、C类和特岗人才的首聘期目标任务在引进洽谈过程中协商确定。D类人才学术业绩须达到“三鹰工程”实施办法确定的考核要求,其中D1类人才也可按个人业绩考核(单项2500分1项或2000分两项或1500分3项)。E类人才学术业绩须达到所聘岗位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引进时在岗位聘任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首聘期考核程序

(一)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二)中期检查由用人单位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公示后将检查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三)期满考核由受聘人向用人单位提交考核材料,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其现实表现和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经学院会议审定并公示后报人事处。考核小组成员由用人单位党政负责人、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部委员、学科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四)人事处审核期满考核结果,如有必要可邀请校学术委员会、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复核,考核“优秀”或“不合格”的报学校审定,“合格”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引进人才首聘期考核结果运用

(一)中期检查结果为“合格”的,按照聘任协议继续执行;检查结果为“优秀”的,用人单位酌情给予奖励;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特殊待遇兑现,原则上解除聘用合同。

(二)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聘任协议继续执行。期满考核“优秀”的,可与学校协商签订剩余服务期岗位聘任协议并申请新一轮特殊津贴,也可选择优先申请校内人才工程。原则上达到以下业绩之一可申请考核优秀:首聘期内入选更高层次重要人才工程;学术成果突出,完成首聘期目标任务量的2倍及以上;发挥重要学科支撑引领作用,为学校内涵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学校视情况降低B、C类人才剩余服务期的待遇直至解除聘用合同;D1、D2类人才不享受剩余服务期待遇,学校酌情有条件聘用、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或解聘;D3、E类人才不享受剩余服务期待遇,一般予以解除聘用合同,确因需要,经本人申请、同行专家保荐、用人单位推荐并提出针对性培养建议,可申请延长首聘期1 年,考核合格后服务期购房补贴、科研创作经费等特殊待遇按80%兑现。

第三十二条  若引进人才仅部分完成首聘期目标任务,但某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作出重要贡献,可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合格申请,人事处组织评估后报学校审定。

第三十三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关系(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自费出国留学等)的,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四条  引进人才政策落实与服务工作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三十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由分管人才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员为人才办、人事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同行专家参加。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人才引进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审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引进的A、B、C类和特岗人才实行校领导联系制度。联系校领导负责联系相关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定期与引进人才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与培养的主体,单位领导班子应积极承担发现、延揽和培养各类人才的职责;教职工在对外合作交流工作中应积极主动寻求优秀人才,为本单位提供人才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专门的人才工作联络员,及时了解学校人才工作政策,负责人才来校前后的有关协调工作,帮助人才熟悉学校情况,积极为人才落实保障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团队引进“一事一议”。A、B、C类人才不占用人单位岗位数。通过评聘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首聘期内不占用人单位岗位数。

第四十条  除本办法已明确排名的,首聘期目标任务原则上均要以“浙江传媒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专著、专利等各类成果均应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以第一通讯作者署名的,第一作者须为本人指导的学生,其中A、B、C、D1类和特岗人才为通讯作者的,第一作者可为其团队成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论文、专著、奖励等的认定及计分标准以成果获取时实际执行的文件为准,且均应属于其所在学科领域,科研成果分区的依据为 ISI 最新出版的《期刊引用报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s, JCR)。

第四十二条  成果获取时间分别为:成果奖为发文公告日;论文为网络在线时间或正式刊发日;专利为授权公告日;专著为正式出版日期。被撤销或撤稿的成果视为无效。

第四十三条  境外知名高校一般指四大公认的世界大学排名榜近期有两个及以上排前200名大学,境外优秀高校一般指有两个及以上排前500名大学;部分学科也可根据大学学术声誉、影响力、ESI学科竞争力排名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应聘条件、首聘期目标任务原则上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自有经费列支范围内追加引进人才待遇。

第四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及其他经济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聘任期间获得的政府人才类岗位津贴(奖励)、学校各类特殊待遇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学校研究决定。其他岗位人才引进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各层次人才遴选引进指导标准

2.“事业聘用”人才待遇及兑现办法

3.浙江传媒学院预聘制教师管理办法

 

 

 


附件1:

各层次人才遴选引进指导标准

 

一、杰出人才(A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际性重要奖项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二、领军人才(B类)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项目);“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浙江省特级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浙江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科学技术奖三大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得者;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学校人力资源建设委员会审议,可参照领军人才(B类)引进:

长期从事高水平艺术表演、创作和研究,在艺术领域有杰出艺术成就,其才能和成就在其专业领域里获得国际国内的公认和推崇。

三、拔尖人才(C类)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级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浙江省级引才计划入选者;浙江省“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人员;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学校人力资源建设委员会审议,可参照拔尖人才(C类)引进:

获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国际著名艺术比赛等国内外专业赛事一等奖2项,或创作出在全国范围内有极大社会影响力的作品。

四、优秀人才(D类)

领鹰人才计划(D1类):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近5年科创工作业绩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一项:获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一等奖;达到学校“三鹰工程”领鹰人才入选条件;具有其他不低于上述水平的成果。

强鹰人才计划(D2类):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近5年科创工作业绩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一项: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主持省部级科研重大项目;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获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二等奖;发表权威期刊论文2篇;达到学校“三鹰工程”强鹰人才入选条件;具有其他不低于上述水平的成果。

飞鹰人才计划(D3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近5年科创工作业绩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一项: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主持省部级科研重点项目;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获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三等奖;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达到学校“三鹰工程”飞鹰人才入选条件;具有其他不低于上述水平的成果。

五、青年人才(E类)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能独立开展学术工作,有发展潜力。

六、特岗人才

特岗人才指在社会、文化、艺术和体育等领域取得业界公认突出业绩的各类人才。特岗人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不作硬性要求,引进程序、条件、待遇和考核等参照相应层次人才“一事一议”

 


附件2:

“事业聘用”人才待遇及兑现办法

 

一、引进人才待遇标准

人才

类别

特殊津贴/年

(首聘期享受)

购房补贴

科研创作经费

A类

一人一议

一人一议

一事一议

B类

40-60

300-500

一事一议

C类

20-40

150-300

50-150

D1类

12

80-150

20-60

D2类

6

60-80

10-20

D3类

3

50+绩效奖

5-10

E类

-

40+绩效奖

5

备注

1.表中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特殊津贴含税。

2.首聘期内教学科创奖励按人才引进协议执行。

3.待遇分级综合考虑申报人年龄、教育背景、学术业绩、专业能力及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确定。优秀的境外知名高校C、D类人才的购房补贴可增加10-20万元。

4.特岗人才参照相应层次人才一事一议。

5.团队科创经费可以打包方式由负责人统一支配。

6.对重点发展学科和桐乡校区可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二、人才待遇发放办法

(一)首聘期特殊津贴按月平均发放。引进人才到校后可向学校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原则上按服务期分年度等额发放。

(二)引进人才入职后在学校办学地购房的,可凭购房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向学校预借部分购房补贴用于购房,预借额度不超过购房补贴的 80%(含已发放的金额)。

(三)引进人才入职前在学校办学地已购房的,可凭购房协议向学校预借部分购房补贴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预借额度不超过购房补贴的 80%(含已发放的金额)。购房时间:预售新建商品房(预售房)购房时间以经备案的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时间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四)引进人才首聘期考核合格续聘后,可向学校预借尚未发放的剩余购房补贴用于购房或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五)为激励35周岁以下D3、E类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在首聘期内申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立项的追加购房补贴绩效奖15万元(时限计算以基金申报通知日期为准),如同时取得其他高水平成果(单项业绩分1000分及以上),按学校教学、科创有关奖励办法1:1追加购房补贴绩效奖。购房补贴绩效奖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引进人才科研创作经费主要为支持引进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进校后顺利开展科创活动提供基本保障。科研创作经费属于纵向经费,项目和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办法执行。科研创作经费须在入职6个月内申领,A、B、C类和特岗人才首次划拨50%经费,首聘期考核合格后再划拨50%,其他人才一次性划拨。经费在服务期内可结转使用,首聘期考核任务完成,科研启动项目可视作结题。

(七)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时间满服务期的,学校发放的购房补贴、科研创作经费全额归个人支配;首聘期考核合格,未满服务期调离学校的(含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根据未服务年限(计算到月)按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和科研创作经费;首聘期内调离学校的(含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已享受的特殊津贴须全额退还学校,根据未服务年限(计算到月)按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和科研创作经费。

 

 

 

 

 

 

 


附件3:

 

浙江传媒学院预聘制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青年教师队伍多元化储备,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特点的灵活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聘制是一种灵活的用人方式,预聘人员不纳入学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通过人才派遣制用工方式与学校建立岗位工作关系。

第二条  预聘制岗位主要面向艺术、体育等特殊学科实践领域青年优秀专业人才,以培养双师型教师梯队为主要目标,需承担艺术创作实践和日常教学工作等。

第三条  预聘制岗位依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由用人单位申请设岗,经学校批准后设置。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招聘

第四条  预聘制岗位首次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不良记录,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身体健康。

(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三)符合招聘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预聘制岗位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岗位空缺情况,提出进人需求,包括设岗理由、拟设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等,报学校审批。

(二)人事处发布招聘岗位信息。

(三)应聘人员根据招聘公告的要求,提交应聘申请表、简历和其他佐证材料。

(四)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报学校审定。

(五)体检、思想政治素质考察。

(六)公示。

(七)办理报到手续,签订合同。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六条  预聘制教师实行年薪制。受聘人员具体薪酬待遇,根据受聘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荣誉获奖等条件及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和人事处三方协商,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审定。

第七条  预聘制教师薪酬标准(税前)一般为12-20万元/年,博士可适当上浮,其中薪酬标准的60%为绩效部分。薪酬平时发放80%,剩余2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预聘制教师参照学校同类事业聘用人员标准予以奖励或扣发待遇。预聘制教师薪酬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承担比例为50%。预聘制教师合同期满择优聘用为学校事业聘用人员的,学校全额返还用人单位承担的薪酬。

第八条  预聘制教师在聘期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一)统一办理一卡通等相关证件;

(二)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待遇;

(三)参加学校工会的,可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四)享受餐补、体检等;

(五)申请租住教师周转房;

(六)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护理假以及寒暑假等假期。

第九条  预聘制教师考勤、请假等,参照学校同类事业聘用人员管理。

第四章  职业发展

第十条  预聘制教师可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认定,申报条件和标准须符合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预聘制教师在聘期内可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政策申报各类人才培养与资助项目,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在聘期内取得国际国内公认专业赛事、学科竞赛大奖(含指导学生)或考取知名院校定向博士研究生的预聘制教师,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择优聘用为事业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所获得的科创成果均要以“浙江传媒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申请3个月以上进修访学或离岗的,学校原则上与其解除合同。

第五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预聘制教师与学校签订《浙江传媒学院预聘制教师工作协议》。预聘岗位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年度考核不合格,终止聘用,解除工作合同。合同期满,未能正式进入学校编制的,原则上不再续签工作合同。

第十六条  受聘期间,预聘制教师的个人档案与户籍不转入学校。其党、团等关系可转入学校管理,也可申请加入学院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预聘制教师因个人原因辞职,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领导同意批准后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预聘制教师的日常管理。因疏于管理而对学校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纪依规问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存在劳动合同的人员。若预聘制人员隐瞒事实与学校签订合同,造成原聘用单位受到损失,相关责任由受聘人承担。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执行后,与国家、省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不一致的,则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人社部 教育部 人社厅 教育厅

版权所有:浙江传媒学院人事处        通讯地址:中国·浙江·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998号        邮编: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