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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教师国际化培养及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10-10   点击量:

浙传院人〔2011〕23号

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印发《浙江传媒学院教师国际化培养及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根据学校“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为实施“浙江传媒学院教师海外发展工程”,拓宽教师的国际视野,推进国际化战略,现制定《浙江传媒学院教师国际化培养及其管理暂行办法》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传媒学院教师国际化培养及其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人才与师资 国际化培养 办法 通知

浙江传媒学院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浙江传媒学院

教师国际化培养及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为实施“浙江传媒学院教师海外发展工程”,推动教职工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国际视野,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并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教师国际化培养,是指教职工为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出国(境)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学习研究活动,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攻读博士学位、校际交流、合作研究、各类培训等。

第三条 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择优推荐、学以致用,短期研修为主、攻读学位为辅”的派出原则,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及其他各级政府部门或直属机构等发文的公派项目。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出国(境)进修的审批、协议签订、费用报销等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建立与国(境)外机构的合作关系、办理公派出国(境)的审批手续、审查国(境)外进修的证明文件等工作;出国(境)进修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与该人员保持联系和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和人事代理制人员。

第二章 国际化培养的分类

第八条 学校对教师国际化培养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选派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选派类、学校选派类、校际交流类、自费类四类。

第九条 国家选派类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及其他各级政府部门或直属机构等发文,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选派的出国(境)培养和进修。

第十条 学校选派类是指学校有计划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选拔人员,并提供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的出国(境)培养和进修。

第十一条 校际交流类是指学校根据合作协议,选拔派出到与我校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境)外学校或科研机构的出国(境)培养和进修。

第十二条 自费类是指除以上三类之外,自费或自行联系获得资助而纳入公派渠道的出国(境)培养和进修。

第三章 选派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化培养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近两年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无教学事故;

(三)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一定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境)进修的必要性;

(四)已公派出国(境)进修三个月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二年后,才能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境)培养和进修;

第十四条 出国(境)进修的学校应为教育部承认学历、学位的国(境)外大学。

第十五条 “十二五”期间,学校计划按照5人·年(60人·月)的经费规模选派。学校将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年底编制公派出国(境)进修计划,具体选派条件和要求根据当年公布的选拔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将优先考虑已取得国外邀请函、符合外语条件人员。

第十七条 纳入学校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省级重点学科和创新团队的青年骨干教师优先选派。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申请国际化培养,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进修培训登记表》,经所在部门推荐,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取得学校选派资格人员,其留学资格一般保留一年。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出国的教职工在取得国外相关机构的邀请函后,须到人事处签订《浙江传媒学院教师国际化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际化培养人员应自行选定两位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配偶除外)为出国经济责任担保人。培养和进修人员如有违约行为,并在违约行为产生后1个月内未履行违约责任,学校将要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培养和进修人员在履行完成协议责任前,经济担保人担保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国际化培养。

第二十二条 国际化培养人员须向学校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标准执行。国家选派类人员已缴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缴纳。完成进修计划按期回校工作后,学校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二十三条 自费类人员申请国际化培养时未满服务期的须先缴纳未满服务期赔偿押金,押金数额为未满服务期赔偿数额。

第二十四条 国际化培养人员出国(境)前要认真办理本职工作的移交手续,联系国际交流合作处安排外事政策谈话,所在部门也应安排谈话,明确派出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出国(境)后要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并主动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 国际化培养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及所在部门报到,填写《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考核表》,提交出国(境)期间学习工作的书面总结,并附培养和进修学校的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国际化培养人员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一般不允许延期。国家选派类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须延长出国(境)期限的人员,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只受理一次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国(境)人员,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完成培养和进修计划并按期回国的国际化培养人员(含经批准延期人员),在国外工作、学习期间视同年度考核合格。

第二十九条 出国(境)培养和进修期超过6个月的国际化培养人员在出国(境)前须还清所借的校内物品和借款等。

第三十条 自费类人员原则上保留公职及计算工龄1年,进修时间超过1年的是否保留公职及计算工龄,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在职在编教职工申请自费类出国(境)进修的,按辞职办理。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选派类、学校选派类、校际交流类人员,在批准出国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津贴照发。

第三十三条 自费类人员在批准出国期间工资暂存,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缴纳金额可由个人先行垫付。

第三十四条 国际化培养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工资暂存,待其回校报到后,再给予补发延长期限内的暂存工资。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人员,学校从超期之日起停发工资,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际化培养人员出国后,次月起变动工资;回国报到后,次月起恢复工资。

第六章 资助办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选派类和学校选派类人员获得的留学资助低于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学校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生活费资助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正高职称人员参照高级访问学者标准资助,攻读学位的参照研究生标准资助,其他人员参照普通访问学者标准资助。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之资助,学校根据国(境)外进修机构排名情况给予分类补贴。进修高校和学科专业排名世界前200名的全额资助,其他资助50%。

第三十九条 已领取生活补贴的人员因故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还金额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

第四十条 教职工国际化培养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无故未能完成培养进修计划的,所有学校支付的费用由个人承担80%。

第四十一条 非自费类人员由学校提供进修期间出境及完成进修计划回国入境共一次往返经济舱机票,一般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校际交流类的资助办法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执行。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选派类人员,获得国(境)外博士学位回校工作的,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排名世界前100名的,学校立项资助8万元;排名世界101—200名的,学校立项资助5万元;其他学校立项资助2万元。国家选派类人员获得国(境)外六个月及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回校工作的,立项资助5000元。

第四十四条 国家选派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进修期限超过4年的,每超过6个月,立项资助金额扣减5000元。进修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6年的不予立项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用于资助教职工国际化培养的学校奖学金、学校进修专项经费、学校师资培养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回国后立项资助经费等均属于学校资助经费。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出国(境)进修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在其本人科研经费和结余的横向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 全球大学排名和学科专业排名参照英国《泰晤士报》最新一期的世界大学和学科专业排名榜。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赴港、澳、台地区进修、学习、从事访问学者工作,视实际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批准。

第五十条 申请国际化培养的教职工回校后应履行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按照《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浙传院人〔2009〕12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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