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奖励暂行办法
浙传党〔202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创新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研创作、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教职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奖励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和全职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二章 评选组织与奖项设置
第五条 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积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教书育人、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积极开展科创工作,在服务国家和省重大需求或引领学术前沿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做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
(四)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与支撑,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重要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和评奖牵头单位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审定校级奖励的奖项设置、评选办法。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奖励体系,其中校级奖励分为一类、二类奖励。校级一类奖励分为党群类奖励、学术类奖励、综合类奖励,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制发,奖励文件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可设置与部门工作性质、目标任务相关的奖励,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文件以各单位文号下发。教学科创机构、后勤服务中心可在本单位范围内设置奖励,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校级奖项评选办法由牵头单位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要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各奖励名额根据学校各项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校级二类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受奖面10%。竞赛类奖项允许设置奖励等第的,根据需要可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提名奖等类别。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立其他校级奖励项目。确因工作需要新设校级奖励项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方式建议及方案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后,方可设立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表彰在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或重要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可根据需要开展表彰活动,有关奖励名称、评选名额、奖励标准、评奖组织单位等由学校另行明确。
第十二条 捐赠类奖项的设置根据学校与捐赠方的约定或协议执行,并在学校出台相应的评奖条例后方可正式实施。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积极吸引校外知名企业在我校设立捐赠奖。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校级奖项的评选,一般由奖励牵头单位发起,按照各奖项实施办法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推荐、申报、评选;对拟奖励名单,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牵头单位将拟奖励名单报学校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发文公布奖励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教师节或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活动时,对重要校外奖励及部分校内奖励的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捐赠类奖励的表彰需根据捐赠协议约定进行。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十五条 除党费、工会费等专项经费可单独安排奖励经费支出外,其他奖励经费均由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所管理经费中擅自列支奖励经费。教学科创机构、后勤服务中心内设奖项奖励经费纳入各单位绩效管理。如需进行特别奖励的,需在相应评选文件做出具体的规定。给予集体的学术类奖励经费,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分配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设等第奖项,各等第奖励一般按第一等奖励经费逐级减少30%确定。
第十六条 对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奖项,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评奖工作,按评选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四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予以公布,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误导致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民间社会团体及海外团体组织评选的奖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完善支持配套政策,支撑人才和团队发展。
第二十一条 列入学校高水平成果奖励范围的项目和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类竞赛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校级一类评比表彰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