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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01   点击量:

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浙传院人〔2008〕16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促进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为教职工的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行政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和津贴分配等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

(一)考核的目的是全面、正确评价教职工在本年度内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的表现,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体现分类管理、按类考核的指导思想,突出体现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工作等各方面的实绩。

二、考核对象

(一)考核对象为浙江传媒学院在职、在册教职工(含聘用制教职工)。

(二)现任中层领导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三)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规定处理:

1.新录用人员(包括新分配应届毕业生、新招干、招工人员等)在试用期、见习期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级,不作正常考核年限计算,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新参加工作不满6个月的硕士、博士毕业生,由所在部门根据其工作表现做出鉴定意见,但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作正常考核年限计算。

2.公派出国人员,不参加考核,但在公派出国期间与学校保持联系,并按时回国者,其回国后,派出部门可根据其在国外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年度考核。

3.外单位调入本校的人员,在本校工作不满半年的,由所在部门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

4.学校派出在读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各类外出培训学习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在征求学习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非单位派出的,但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5.当年校内调任、转任人员,由所在部门综合其在原部门工作表现进行年度考核。

6.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考核;外借人员在外借期间由借用单位考核。

7.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由对方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工作不满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8.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9.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0.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三、考核时间、内容及等次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时间段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考核工作于当年的12月份进行。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2.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各考核等次的基本要求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在本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

2.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悉,廉洁自律,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

3.基本称职: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4.不称职:政治和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教学业绩考核为D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1)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2)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5)不愿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学业绩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等次为E);

6)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刑事处罚者;

(五)受处分和行政处理人员的年度考核问题

受党纪处分的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按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执行。受处分和行政处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办法如下:

1.受行政通报批评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3.受记过处分及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考核组织安排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负责制定本年度考核的实施方法,受理考核申诉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以及纪委、党办、组织部、校办、人事处、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各学院、教学部门、直属单位、公司分别成立由本部门党政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属于机关总支的部门,按照支部划分组成考核单位并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支部书记担任组长。

各学院、教学部门、直属单位、公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上一年度获得文明单位或机关部门效能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的,优秀比例适当上浮,但一般不得超过15%。

五、考核工作程序

(一)教职工根据所聘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二)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和所在部门科室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拟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的考核结论将作为考核的最终结果。

(四)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考核进行监督和审核。

(五)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列为告诫对象,告诫期定为3至6个月,取消年终奖励,暂缓晋升薪级工资,责令其整改,并相应地扣发岗位津贴。如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再办理晋资手续。告诫期满表现仍然不好的列为待聘人员。

(五)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调整工作、降职、低聘和解聘,直至辞退。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发本人年终奖励和全年津贴,不予晋升薪级工资,取消下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列为待聘人员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未经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一律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八)受处分和行政处理人员考核结果适用上述七条外,相应地扣发岗位津贴。受通报批评者,扣发岗位津贴3个月。受党纪和行政处分者扣发岗位津贴3至12个月。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学校原《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浙广校〔1996〕15号)同时废止。


                             20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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