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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09   点击量:

浙江传媒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浙传院[2017]80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岗位聘任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并充分发挥其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浙江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84号)、《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1〕224号)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6号)等文件规定,在总结学校现行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创作能力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内收入分配体系,逐步建立起以岗位绩效和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考核分配制度,推进校院二级管理,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增强学校办学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加快建设“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高水平传媒大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薪,责薪一致。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岗位聘任制度,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岗位的职责不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薪酬,重点向优秀拔尖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倾斜,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二)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突出实绩,强化激励。绩效工资分配与完成的任务、取得的业绩紧密结合,按照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优秀成果确定相应的薪酬,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统筹兼顾,保障公平。既要重实绩、重贡献,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又要兼顾公平,统筹考虑校内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合理控制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分类考核,倾斜一线。统筹考虑教学、科研、创作、管理及教学辅助等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实行分类考核,以考核作为教职员工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向教学科研创作一线倾斜,激发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总量控制,两级管理。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施校院两级分配制度,强化政策导向作用。管理重心下移,扩大二级单位收入分配自主权,进一步发挥两级分配的积极作用,增强二级单位办学活力。

第三条 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员工适用本办法。

(二)学校在岗的人事代理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总量核定

(一)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每年在综合考虑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以及绩效考核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学校在经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范围内,根据当年财务状况进行绩效工资分配。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高层次人才协议年薪或特殊岗位津贴等由学校申请追加绩效工资总量,不影响原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不影响单位内部正常分配。

第五条 基本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分A、B、C、D四类津贴。具体见下表。

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

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

工龄补贴

奖励津贴A

奖励津贴B

奖励津贴C

奖励津贴D

第二章  绩效工资总体分配

第六条 学校统筹预留部分。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学校按10%比例计提列入统筹,主要用于综合性表彰奖励、教学科研创作关键岗位补贴、高水平科研奖励、特殊人才特殊补贴以及其他特殊劳务补贴、经学校核准的津补贴和机动性补贴等。

特殊劳务补贴包括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和支付的评审费、讲座费、值班补贴、辅导员驻寝补贴等。

第七条 分配模式。计提后可供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量,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进行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采取两次分配的模式进行分配,一次分配是校级分配,学校根据可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在教学单位和非教学单位之间进行分配;二次分配是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在各教职员工间进行分配。

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流程如下。


第三章  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八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三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均按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各项标准执行。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实行一岗一薪,适当拉开差距;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第九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组成部分及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按月统发。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与教职员工完成基本工作量及出勤情况挂钩。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教职员工,按受聘岗位等级标准按月全额发放。对未履行岗位职责和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教职员工,可按比例扣减岗位津贴,直至不发。

(四)“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四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奖励津贴A、奖励津贴B、奖励津贴C和奖励津贴D。具体内容为:

奖励津贴A:指完成各岗级工作量要求的情况下给予的津贴。

奖励津贴B:指岗位责任津贴,包括重要岗位津贴和领导责任津贴。

奖励津贴C:指超教学工作量奖励、高水平科研奖励、创作奖励,年终业绩奖励等。

奖励津贴D:完成班主任工作、党建工作、工会工作、学科竞赛、学生寝室导师等其他育人工作津贴。

第十一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扣除统筹预留部分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后,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分配时,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一)教学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两级分配核拨部分和学校统筹中的奖励部分构成,统一纳入教学单位自主理财范围。学校两级绩效工资核拨在现行《浙江传媒学院绩效工资校院两级分配管理办法》(浙传院〔2013〕73号)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各教学单位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另行修订出台。

各教学单位根据《浙江传媒学院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过程中,根据教学科研(创作)并重型、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岗位分类特点,依据教学科研创作业绩的当量关系,确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教学科研创作不同侧重的基本工作量。

(二)非教学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非教学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统一按月预发,其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须根据不高于教学单位人均水平的90%确定,年底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具体分配细则根据《浙江传媒学院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附件3)执行。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引进的领军、拔尖等高层次人才以及“浙传学者”,在协议期内的,绩效工资发放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正校级、副校级领导与教职员工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1〕224号)相关规定,其中正校级领导的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全体教职员工平均绩效工资的2.5倍以内,副校级领导控制在2.2倍以内。

第十四条聘任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承担的年度教学工作量须按标准完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授课每周不超过4课时,其课时费由课程归属单位发放。

第十五条教学单位的“双肩挑”人员科研创作工作量按所聘单位同岗位同级别人员的50%执行;非教学单位的“双肩挑”人员科研创作工作量按所聘单位同岗位同级别人员的30%执行。

第十六条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承担本岗位职责外的教学任务,须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中,中层干部承担教学工作,须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兼课资格由教务处或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审核,授课须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用于计酬的年课时数不超过128课时。

第十七条 绩效工资须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一)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按额定的教学和科研创作工作量要求进行定量考核。根据科研创作工作的周期规律,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创作工作量考核按聘期(三年)核定。

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实行定性考核,主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和为教学、科研、创作服务的结果。

在此基础上,二级学院和其他自主理财的二级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按二级自主理财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二)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对应工作量考核任务要求的各类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可全额发放。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可按比例减扣,直至不发。

未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称职的人员,扣发全部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对病事假的人员,其绩效工资发放按学校请销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纳入学校计划的脱产进修培训人员,其绩效工资的发放根据学校进修培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教职员工处分的工资发放处理按学校教职员工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当量课时的计算方式由教务处制定。

第十九条 高水平科研的奖励办法由科研与创作管理处制定。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一律不得在本办法之外另立津贴名目自行发放。分配办法须提交二级教代会或单位教职员工大会通过,报人事处、监察处备案后实施。绩效工资执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示,并于年底报人事处、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18年1月1日起具体实施。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执行。具体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2.浙江传媒学院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3.浙江传媒学院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浙江传媒学院

2017年10月9日


附件1

省直二类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职  级

岗位津贴(元/月)

生活补贴

(元/月)

工龄补贴

(元/月)

管理三级

1822

1600

每年15元

管理四级

1660

管理五级

1497

管理六级

1334

管理七级

1179

管理八级

1047

管理九级

931

管理十级

776

专业技术一级

1861

专业技术二级

1737

专业技术三级

1629

专业技术四级

1536

专业技术五级

1411

专业技术六级

1318

专业技术七级

1241

专业技术八级

1163

专业技术九级

1109

专业技术十级

1055

专业技术十一级

969

专业技术十二级

892

专业技术十三级

776

技术工一级

1303

技术工二级

1124

技术工三级

969

技术工四级

869

技术工五级

776

普通工

853

初期

2500元/月(含工龄补贴)

见习期

2320元/月(含工龄补贴)



附件2

浙江传媒学院教学单位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校各教学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工作,调动其参与二次收入分配的积极性,根据《浙江传媒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分配意见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奖励津贴A、奖励津贴B、奖励津贴C和奖励津贴D,各教学单位必须在明确所设各类各级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结合可分配的绩效工资额度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工作量及津贴标准。

1.奖励津贴A:指完成各岗级工作量要求的情况下给予的津贴,其中教学人员工作量包括教学(含实践教学)、科研创作、论文指导、监考阅卷、以及学生的课外辅导与交流等。根据教学科研(创作)并重型、教学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不同岗位进行分类设置,确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基本工作量。

2.奖励津贴B:岗位责任津贴,包括重要岗位津贴和领导责任津贴。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科、平台、实验室、系、专业等工作承担的工作任务量来进行分配设置。具体岗位及分配标准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制定。

3.奖励津贴C:指超教学工作量奖励、高水平科研奖励、创作奖励、年终业绩奖励,各教学单位自行拟定具体项目及发放标准,其中高水平科研奖励从学校统筹经费中支出。

4.奖励津贴D:完成班主任工作、党建工作、工会工作、学科竞赛、学生寝室导师等其他育人工作津贴。

二、分配要求

1.统筹兼顾,平稳过渡。各教学单位在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统筹好各类各级岗位人员的关系,遵循“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同时尽量与学校原政策保持适度的延续性,平稳过渡。

2.突出重点,科学合理。高校办学的主体是教学科研创作岗位人员。各教学单位要从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科学研究提升、加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调动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统筹考虑,确保教学、科研、创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着力构建导向明确、体系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

3.严格考核,优绩优酬。各教学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绩效考核应包括每个具体岗位,制定考核办法时应根据各个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提出具体的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的程序办法,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4.程序规范,公正公开。各教学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员工的意见,确保教职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绩效工资分配过程要坚持民主公开,程序要求科学合理,分配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示。

三、相关规定

1.因学校工作需要,抽、借调二级学院人员全职参加其他工作或挂职的,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机关、教辅部门同级别岗位人员标准统一发放,也可以由本人申请选择由原单位发放。

2.关于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学校将另行制定指导性意见。各教学单位可依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相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科研创作工作考核按聘期(三年)进行考核,聘期内可享受所聘岗位科研创作部分的绩效工资,期满考核时必须提交科研创作成果。如考核不合格,按要求扣还不应享受但已发给个人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未扣完之前,不能提出调离本单位。

4.外聘教师的课酬发放不按此办法执行,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教授每年给本科生至少主讲一门课程。

附件3

浙江传媒学院

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非教学单位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构成

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学校负担,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奖励津贴A:指完成各岗级工作量要求的情况下给予的津贴,体现保障和激励双重功能,实行一岗一薪。

2.奖励津贴B:指岗位责任津贴,包括领导和教辅部门业务主管岗位责任津贴。

3.奖励津贴C:根据非教学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学院(部)教职员工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90%确定可分配总量,再根据绩效系数进行分配。

二、分配办法

1.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A+C,领导岗位为:A+B+C。具体标准如下:





管理岗位奖励津贴A标准

单位:元/月

岗位

等级

管理三级

管理四级

管理五级

管理六级

管理七级

管理八级

管理九级

初期

津贴A

4600

4000

3400

2800

2400

2150

1700

1350

管理岗位奖励津贴B标准

单位:元/月

岗位等级

正校职

副校职

党委

委员

正处职

副处职

正科职

副科职

津贴B

2200

1800

1600

1400

1000

600

400

管理岗位奖励津贴C系数

岗位等级

管理五级(党委委员)

管理五级(正处职)

管理六级(主持工作)

管理六级(副处职)

管理七级(正科职)

管理八级(副科职)

管理九级(科员)

管理十级(初期)

津贴C

7

6

5

4.2

2.8

2.2

1.3

1

2.专职科研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A+C,业务主管岗位:A+B+C。

各部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经学校同意设置的业务主管岗位,其奖励津贴B参照管理岗位正、副科岗位标准执行。




岗位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初期)

津贴A

4500

4000

3500

3300

3100

2900

2600

2300

2000

1800

1600

1350

津贴C

年终绩效奖励。年底按核定标准核拨至所在单位,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办法发放。

单位:元/月


3.工勤技能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A+C。

单位:元/月

岗位等级

技术工

一级

技术工

二级

技术工

三级

技术工

四级

技术工

五级

普通工

津贴A

2500

2100

1800

1500

1500

津贴C(系数)

2.5

2

1.3

1

1

标准参照管理岗位计算办法执行。

三、相关要求

1.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奖励津贴C设置对应岗位系数值。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各教学单位教职员工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结合奖励津贴A和奖励津贴B的发放情况,确定奖励津贴C部分的平均发放薪酬。

2.非教学单位的“双肩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应的管理岗位标准发放。

3.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教职员工奖励绩效工资按同级别领导职级待遇标准的90%执行。

4.担任“双肩挑”的管理六级岗位人员,具有正高职务3年以上的,其奖励津贴A和奖励津贴C可按正处级领导职务标准的90%执行。

5.党委委员奖励津贴A按管理五级标准执行;主持工作的管理六级职员,其奖励津贴A按管理六级标准执行,奖励津贴B按正处职标准执行。

6. 不承担领导职务的教职员工奖励津贴C按同级别领导的90%执行。

7.奖励津贴A和奖励津贴B每月由学校按标准的90%发放,年终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再进行结算。

8.奖励性绩效工资严格按照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标准的6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扣发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9.对非教学单位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的使用和奖惩按《浙江传媒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文件执行。

10.各单位除学校审批同意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额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若确需发放须在人事处审核备案。




                                                                                                    浙江传媒学院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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