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三鹰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2019-2022年)
浙传院人〔2019〕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传媒大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聚焦学校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增强学校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学校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更好地促进人才引进工作和人才培育工作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为学校引育高层次人才队伍搭建的系统性人才培养工程,全称为“浙江传媒学院‘三鹰工程’”,旨在分层次、分类别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学者,冲击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工程和重要专业奖项。
第三条 “三鹰工程”分三个层次构建人才培育体系:实施“领鹰人才计划”,遴选10名左右在学术或艺术领域具有深厚造诣,取得重要成果的中青年学者,支持其开展原创性的学术研究和文艺创作,以取得重要标志性成果,入选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等高级别奖项;实施“强鹰人才计划”,遴选30名左右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给予资助,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创工作,承担国家级科研创作任务,为培养其成为优秀学科带头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为入选省部级重要人才工程做好人才储备;实施“飞鹰人才计划”,遴选50名左右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给予资助,支持其开展研创工作,为培养其成为学术带头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三鹰工程”主要面向国家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重点领域或方向的重大需求,培养对象主要在省部级以上一流学科、硕士点培育学科和学校急需建设与发展的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中选拔。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领鹰人才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学校支持各学科与二级用人单位设置领鹰人才岗位,该岗位属于流动岗位,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面向校内外招聘,聘任期间授予“浙传学者”荣誉称号。“强鹰人才计划”“飞鹰人才计划”主要面向校内遴选,择优聘任、滚动培养。
第六条 领鹰人才岗位主要围绕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按二级学科设置,分批分期进行,优先设置于一流学科、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申请设岗的学科及所在学院应已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能够保证为受聘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研究平台。岗位设置时间和岗位数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三鹰工程”入选人员聘期结束后,可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新一轮聘期的申报。强鹰人才、飞鹰人才在同层级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二个和三个聘期。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八条 “三鹰工程”遵循“坚持标准、德才兼备、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入选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锐意创新,敢为人先,开拓进取。
(三)胜任本科课程讲授任务;发展潜力大,具有在培养期内达到相应目标、人才层次的潜力。
第九条 “领鹰人才计划”人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近5年科创工作业绩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单项2000分1项或1500分2项或1000分3项。
第十条 “强鹰人才计划”人选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近5年科创工作业绩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单项1500分1项或1000分2项或600分3项。
第十一条 “飞鹰人才计划”人选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近5年科创工作业绩一般应达到以下要求:单项1000分1项或600分2项或400分3项。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领鹰人才计划”入选人员资助科研与创作经费为10-30万/人;特殊津贴12万/年;可申请配备2-5人核心团队,并为团队提供30-50㎡的工作室;在团队成员引进和研究生招录中给予政策倾斜;由学校为入选人员聘请相应领域的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可提名1位符合遴选条件的团队成员作为助手直接入选“飞鹰人才计划”。
第十三条 “强鹰人才计划”入选人员资助科研与创作经费为5-20万/人;特殊津贴6万/年;二级用人单位提供1间工作室;由学校为入选人员聘请相应领域的校外专家作为导师。
第十四条 “飞鹰人才计划”入选人员资助科研与创作经费为5-10万/人;特殊津贴3万/年;由二级用人单位为入选人员聘请相应领域的校内外专家作为导师。
第十五条 科研与创作经费由学校下拨至二级用人单位管理使用,原则上按初期资助40%、中期检查40%、终期考评20%的比例分期使用,所在学科和二级用人单位按1:0.5-1:1配套,配套办法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
第十六条 特殊津贴的60%为基本津贴、40%为目标任务考核绩效。特殊津贴的基本津贴部分由学校直接下拨到二级用人单位逐月发放。
第十七条 “领鹰人才计划”“强鹰人才计划”入选人员由学科或二级用人单位提出校外导师人选,原则上应从其取得最高学历或学位的学习单位以外范围选择。导师人选基本条件:理工、人文社科类应为国内外学界知名专家,在该领域有公认的重要成就;艺术类应为本领域国内外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大师级人物。导师按照《浙江传媒学院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聘用。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特殊津贴、科创配套经费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引进人才在首聘期内可按照本办法申报,不占岗位设置数,首聘期考核任务及本办法确定的考核任务都需完成。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遴选工作,“领鹰人才计划”“强鹰人才计划”由学校组织落实,培养周期4年;“飞鹰人才计划”由二级用人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制定、落实培养方案,培养周期2年。
第二十条 “三鹰工程”每期遴选名额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选拔程序为:
(一)学校发布选拔公告,申请人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二级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组织评审,内部公示,确定推荐人选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公示申报人员名单。其中“领鹰人才计划”申报材料送5名校内外同行专家通讯评审(校外专家不少于3名),就团队的结构和人员组成,所确定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等进行论证。
(四)学校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结果分为强烈推荐、推荐、不予推荐三档。
(五)校学术委员会师资建设委员会拟定入选人员。
(六)校党委会审定。
(七)公示,签订培养合同。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三鹰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由学校、二级用人单位与入选人员三方共同签订,合同内容包含:聘期时间、目标任务、享受待遇、考核形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领鹰人才计划”入选人员考核基本要求
(一)制定在本学科或领域发展与建设规划,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学科发展计划,凝练学科方向,有效推进一流学科建设;
(二)组建一支有重大课题攻关能力的创新团队,理工类人选及其所带领的创新团队需完成以下任务: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项以上,年均到位科研经费30万;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其他单项赋分1000分以上业绩6项。人文社科类人选及其所带领的创新团队需完成以下任务:新增国家社会(自然)科学基金3项以上,年均到位科研经费15万;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其他单项赋分1000分以上业绩6项。艺术类人选及其所带领的创新团队需完成以下任务:新增国家社会科学(艺术)基金3项以上,年均到位科创经费15万;获得全国性文艺奖项一等奖1项或其他单项赋分1000分以上业绩6项。
第二十三条 “强鹰人才计划”入选人员考核基本要求:单项2000分1项或1500分2项或1000分3项。“飞鹰人才计划”考核基本要求:单项1000分1项或600分2项或400分3项。
第二十四条 聘期目标任务由学科、申请人所在单位与申请人协商确定,聘期目标任务可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学术成果、应用与推广等,应以完成高质量、高层次的标志性学术成果为重点,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考核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领鹰人才计划”“强鹰人才计划”中期检查由二级用人单位组织,入选人员填写工作进展报告,各二级用人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中期检查结果后上报学校,检查结果和入选人员工作进展报告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各类入选人员期满考核由学校和二级用人单位在期满后3个月内共同组织实施,实行全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考核程序:
(一)个人填写期满总结报告,全信息公示;
(二)各二级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上报学校;
(三)学校分学科大类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领鹰人才计划”“强鹰人才计划”入选人员须在专家组会议上做述职答辩,“飞鹰人才计划”入选人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考核。
(四)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 二级用人单位在期满考核时应组织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对评估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2,测评结果一并上报学校。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合格的入选人员进入下一个培养期;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停止培养计划;期满考核优秀并符合下一轮选拔条件的可申请直接续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目标任务考核绩效分别在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三十条 入选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视情况分别采取缓拨经费、停止拨款、停止培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本人须全额返还科研与创作经费和特殊津贴。
(1)存在师德师风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2)因岗位调整,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3)执行计划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
(4)无故不接受学校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5)资助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财务制度的。
第七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鹰工程”重大事项的决策,党委组织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教务处、科研与创作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相关学科、二级用人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处负责具体组织与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健全人才工程全过程管理制度,通过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对经费、设备、成果等要素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管理,建立人才培养过程性档案,科学保障人才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三鹰工程”入选人员申报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培养期内如入选可按实际条件再次申报。在培养期内因工作异动或其他特殊原因要退出,以及团队人员要变更的,须由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二级用人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退出团队人员的业绩在考核时不予计算,新加入团队的人员自加入之日起的业绩在考核时予以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三鹰工程”入选人员未经学校同意,在外单位兼任实职(如各省市学者、研究所所长、实验室主任、学院院长、系主任等),或以外单位名义作为第一主持人申报课题、第一作者发表文章等,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按有关文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三鹰工程”科研与创作经费账户,由入选人员按规定自主安排使用。经费必须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要求专款专用。培养期满后,入选人员要做好经费使用情况总结,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并出具报告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二级用人单位应落实领导联系人才工作制度,定期与入选人员进行联系沟通,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受聘者在聘期内主动退出,由受聘者本人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设岗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备案实施;解约或强制退出的,由学校向受聘人发出通知书,受聘者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复核后提出最终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三鹰工程”入选人员增加在校服务期5年,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或调离学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已服务期限全部或按比例追回已发放的科研与创作经费及特殊津贴。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追回全部已发放的科研与创作经费及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