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浙传院〔201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做好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根据《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强校”战略实施意见》(浙传党政〔2017〕4号)、《浙江传媒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浙传院〔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公寓(以下称“人才公寓”)是指产权隶属于浙江传媒学院,用于高层次引进人才租住的成套住宅用房和教工公寓。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由学校统一装修、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人事处负责申请人资格审核,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入住退房管理、装修改造管理、维护维修管理、设施备品管理、房租水电费等收缴、保安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公寓是学校共有住房周转体系的组成部分,实行房源公开、个人申请、依次安排、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人才公寓房源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由人事处负责调配。
第二章 申请对象及配租标准
第五条申请对象
(一)本人及配偶未在杭州(不含萧山、余杭)购房,且符合《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浙传院〔2017〕31号)规定的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和特岗人才条件;
(二)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急需人才。
第六条 人才公寓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租:
(一)单身人员一般配租一居室;
(二)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上的,一般配租二居室;
(三)符合《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第一、二层次人才条件的,且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可配租三居室。
第三章 租赁办法
第七条 人才公寓实行租赁制,具备申请租用人才公寓条件的教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一)本人填写《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公寓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审核申请人资格,签订《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
第八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或其他短期受聘的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协调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物业费等每月从承租人工资等个人收益账户中扣除;不能从工资等个人收益账户中扣除的由承租人直接到学校有关部门交纳(每季度为一个交费期);入住或退出人才公寓当月,租期15天内按半个月收取房租,租期超出15天的,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条教职工搬出人才公寓时,需结清房租、水、电、暖、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物业管理等费用,凭结算收据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章 人才公寓的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仅限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转借。公寓内所有物品均为学校固定资产,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公寓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搬出或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由学校统一维修,保证入住时水、电、气、门窗、墙体及家具等基本设施的完好;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损坏需维修的,由承租人出资;承租人入住后原则上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如需简易装修,必须事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承租人对房屋的自行装修,其装修费用学校不予补偿;在交还住房时,对装修部位应保持完好,不得拆除破坏。
第十三条 学校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令恢复原状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租赁协议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损坏房屋结构的;
(二)破坏水、电、气、门窗及房屋基本设施的;
(三)侵占房屋共用(公共)部位搭建或改建影响建筑物安全的。
第十四条 承租人如在租期内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享受到其他形式的福利性住房(含公租房和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应在所购住房交房手续办理完毕一年内腾退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聘用合同期内离校的,租赁协议自动解除,本人或其家属应于一个月内将人才公寓腾退并交回学校。
第十六条 因出国、借调、挂职、离岗创新创业等原因暂时离校,经申请同意继续承租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应于办理离校手续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预交离校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执行的相关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传媒学院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