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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限时办结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2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浙江传媒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提高职能部门服务效能的规定》(浙传院〔2014〕87号),人事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明确主办人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行政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1.学校重大决策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或批办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2.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事项上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按照会议决定办理。

3.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照办理时限办理;未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告事项负责人。

4.信函件(包括邮件、信访件、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备案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5.部门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明确时限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有决定权的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

第五条 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第六条 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部门查实,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内部谈话教育、处室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等处理。

1.因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延误的;

2.对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超时未做出行政决定,已默认视为同意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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