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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05   点击量:

浙江传媒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浙传院〔2022〕4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人育人、师资储备、培养骨干青年教师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0号)和浙江大学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依托浙江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实行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负责,人事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独立实体性科创机构)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第四条  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包括工作站的申报、评估,博士后进出站和在站管理,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科研与创作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其他职能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收与录用

第五条  博士后指学校因学科建设、科创工作需要招收的全职工作人员,主要从事科研工作,原则上不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博士后的招收与录用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质量、程序规范的原则,注重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政治素质的审查。学校一般不招收在职博士后。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人员。

(二)具有较好的学术背景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应达到当年学科招聘教师标准,同时达到浙江大学相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招收条件。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博士后招收计划,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发布招聘计划。

第四章  合作导师基本条件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合作导师应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研究员),或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副研究员)。

第九条  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积极鼓励、安排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促进博士后在站取得高水平成果。

第十条  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按所做贡献,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的,应认真予以审阅,如果合作研究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导师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如果合作研究成果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导师与所有署名人一起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在出站考核评审时到会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情况。如合作导师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出站考评会议,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合作导师的管理和考核,所在单位可给予合作导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在站工作期限满4年仍未达到出站要求或做退站处理的博士后超过2人的合作导师,暂停其招收资格一年。

第五章  进站与管理

第十三条  拟录用的博士后应按期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学校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申请延期进站。

第十五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在站期间按学校在职教师管理。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后须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协议由合作导师、博士后、所在单位共同拟定,协议中应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5名以上专家成立开题评审小组,对博士后所做的开题报告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查意见,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的中期考核(进站后10~14个月)应由所在单位组织3~5名专家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等各类科研项目,申请办法参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进站博士后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进站半年后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若3个月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出站与延期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送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博士后出站,所在单位组织5名以上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出站考核的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可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将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完成职责要求的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出站考核合格条件按浙江大学相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出站博士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和离校手续,并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管。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后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按期出站者可留校任职,延期出站者可申请留校任职。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博士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要求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与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及浙江大学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延期时间按浙江大学相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规定执行。

第七章 薪酬与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对全职博士后实行年薪制。学校提供支持性底薪,鼓励所在单位及合作导师根据博士后科研能力及工作情况,提供补充性津贴,形成学校、所在单位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的博士后资助体系,切实提高博士后的薪酬待遇。

1.博士后年薪为35万元,含支持性底薪(包括工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政府生活补助部分。

2.博士后的补充性津贴由所在单位与合作导师自主确定,一般为3~10万/年。

3.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理工类5万元/年、人文社科艺术类3万元/年,所在单位与合作导师酌情配套。

第三十一条  出站后留校任职的,博士后期间取得的成果,以“浙江传媒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可获学校全额科创工作奖励。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博士后延长在站期间,不再享受政府生活补助,该部分差额学校不予补足;所在单位与合作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作为流动性的科研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博士后可租住学校教师公寓。入住教师公寓的博士后须按照《浙江传媒学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周转期租金标准缴费。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学校落集体户口。

第三十六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国际化,大力吸引外籍博士到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每学年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博士后可报销家乡所在地到工作地的往返国际旅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出国(境)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开展合作研究,须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国(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八条  为加大对优秀博士后的培养,加强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学术大师的合作,鼓励各二级单位选派优秀博士后到世界TOP100大学或TOP30学科进行联合培养。经合作导师、浙江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以及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博士后支持期内学校原有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项目需要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期间取得的成果可视作任现职以来的成果,计入本人业绩,并用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十条  达到学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博士后在站期间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设评聘委员会评审通过,可聘任为特聘副研究员。出站后留校任职的,三年内需参加正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通过后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当年指标),未通过的按照实际业绩聘任并执行待遇。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创作工作核算和奖励按照学校最新的科研管理办法认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浙江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学校将视实际情况对博士后相关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  依托其他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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