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试行)
浙传院〔2018〕127号
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促进人才政策的有效落实,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精准化的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负责组织人事、学科建设、科研创作、教务、财务、资产管理、国际交流、后勤服务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及二级用人单位共同落实。
第二条 涉及高层次人才服务的各职能部门和二级用人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细致周到、优质高效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浙传院〔2017〕31号)规定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第三层次及特岗人才。
第二章 服务流程
第四条 通过“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反馈、一条龙服务”的方式,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
(一)一站式受理:人事处全面介绍人才相关政策,准确了解高层次人才服务需求;将相关材料转至有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反馈给人事处。
(二)一次性反馈:人事处汇总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将预审结果一次性反馈给二级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二级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根据反馈意见,一次性补齐办理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一条龙服务:二级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办结相关手续;对确需高层次人才本人办理的项目,应尽可能提供预约服务;对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及时反馈人事处。人事处为高层次人才建立需求信息库,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学校办公室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解决人才服务工作中的特殊问题。联席会议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非成员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章 服务项目及分工
第六条 政治引领
(一)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统战部
(二)服务内容:提供施展才华、建言献策的平台,团结和带动高层次人才为学校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三)办结时限:长期服务。
第七条 人才用房
(一)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处
(二)服务内容:负责为需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安排校内人才用房或租房,负责对人才用房进行初装修。
(三)办结时限:在学校房源允许条件下提供人才用房时间限定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安家费、购房补贴
(一)责任部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
(二)服务内容:安家费、购房补贴由人事处牵头,计划财务处协助落实。人事处确定安家费、购房补贴的拨付方式,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发放。对于无需购房者,购房补贴可按服务年限于每年年末平均发放。
(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科研与创作经费
(一)责任部门:科研与创作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
(二)服务内容:科研与创作经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批准立项后根据项目进展一般分三次拨付使用。科研与创作管理处负责项目的审批,人事处确定项目经费拨付方式,计划财务处负责拨付。
(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办公场所和实验室
(一)责任部门:二级用人单位、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服务内容: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二级用人单位分别为高层次人才落实办公室和实验室,并及时提供必备的办公、实验设施及仪器设备。
(三)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任务
(一)责任部门:二级用人单位、教务处、科研与创作管理处
(二)服务内容:二级用人单位负责落实高层次人才教学科研创作任务,教务处、科研与创作管理处积极支持和配合二级用人单位的工作,为高层次人才教学科研创作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第十二条 遴选硕士生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
(一)责任部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
(二)服务内容:启动遴选程序,遴选高层次人才为硕士生导师,并安排招生计划。
(三)办结时限:按有关文件规定受理并按时办结。
第十三条 配备助手、组建或融入团队
(一)责任部门:二级用人单位
(二)服务内容:根据引进协议,二级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从现有教师队伍中调配工作助手,协助其独立组建团队或融入相关团队。
(三)办结时限:按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责任部门:人事处
(二)服务内容: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按政策及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和评聘等相关服务。
(三)办结时限:以申报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配偶工作安排
(一)责任部门:人事处、二级用人单位
(二)服务内容:由人事处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需要及其具体情况联系相关单位协助落实配偶工作岗位,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办结时限:按引进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子女就学
(一)责任部门:工会、人事处
(二)服务内容: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
(三)办结时限:即时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薪酬待遇、社会保险
(一)责任部门:人事处
(二)服务内容:根据高层次人才到岗工作情况,及时支付薪酬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等。
(三)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第十八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责任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服务内容: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办理暂住证、落户
(一)责任部门:保卫处
(二)服务内容:根据高层次人才的实际情况,及时为其办理暂住证或落户手续。
(三)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省级资金补助、科创经费
(一)责任部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研与创作管理处
(二)服务内容:人事处及时为高层次人才申请符合国家或省人才项目的各项资金补助,计划财务处及时为人才发放各类补助资金、建立科研经费账户, 科研与创作管理处及时将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三)办结时限:按有关文件受理并及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人才服务联系人
(一)责任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用人单位
(二)服务内容:各二级用人单位指定一名人才服务联系人,做好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工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收集意见和诉求,及时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三)办结时限:即时安排。
第四章 人才待遇兑现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同时提供特殊津贴、平台建设经费(科研与创作经费)、住房安置(或购房补贴)、人才用房(周转房)等特殊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津贴由学校按月直接发放至本人工资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办公用房,第一层次人才按50㎡/人核定,第二层次人才按30㎡/人核定,第三层次和特岗人才按18㎡/人核定。
第二十四条 选择享受人才专用房的,服务期内产权证由学校保管,服务期满后交本人。如服务期未满离校,则应退回人才专用房,产权关系应转给学校。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不在学校所在地购房的,可向学校申请发放购房补助总金额的40%,其余购房补助款在首聘期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符合学校相应政策的,一方享受学校人才引进有关待遇,另外一方仍可享受学校人才引进购房补贴标准的50%。
第二十七条 平台(含实验室、工作室)建设经费由引进人才以项目的方式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分年度划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工作室)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创作条件等,项目开支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含维修)经费使用比例不低于70%,学术活动经费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到校二年内取得标志性成果,符合《浙江传媒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一、二层次直接认定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重新签订协议并兑现待遇。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符合有关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学校予以积极推荐。对于受聘期间获得校内人才类特殊津贴(奖励)的,实行就高原则。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若调离学校,其随调人员按“同进同出”原则同时调离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符合相应条件的学校在编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及其他经济所得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