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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首问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2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依据《浙江传媒学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 年实施细则》浙传党〔2014〕44 号),人事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来人事处办事或来电咨询,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并一次性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全部书面材料;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科室或人员。

2.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

3.教职工或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转处室领导。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科室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4.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教职工或有关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他们的陈述并作出答复,对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让群众满意。

第五条 切实遵守首问责任制。对有下列情节者,经部门查实,视情况给予内部谈话教育、处室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等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教职工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教职工联系或在规定时限内应解决而未解决问题的;

3.对教职工提出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或应当告知有关事项而没有明确告知的;

4.对教职工态度冷漠甚至恶劣或使用文明忌语,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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